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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法院:买到泡水车,为何不能“退一赔三” ? 法院: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 2022-06-10 05:17:27 来源:徽风

自他人处购入“事故车”,到手后发现竟是泡水车,到法院起诉却没法“退一赔三”,这是为什么?日前,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9.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相应义务。

李某从事二手车买卖和租赁。2021年8月,李某以个人名义在江山某汽贸有限公司股东琚某处购买了一辆奥迪二手车,双方协商一致车辆价款为19.8万元。收到车辆后,李某将车辆转卖给叶某。然而接手后不久,叶某在给车子装定位时发现车子不但出过交通事故,而且线路等存在发霉现象,疑似为泡水车,遂找到李某讨要说法。

李某得知情况后,当即联系琚某,并在琚某推荐下将车子送至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确定该车辆为泡水车,且并非琚某在交易过程中所说的“虽然出过交通事故,但已在奥迪4S店精修”的车辆。在多次找琚某协商未果后,李某认为琚某及汽贸公司在此次购车过程中存在欺瞒行为,因而诉至江山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车辆退回被告,被告三倍返还购车款59.4万元,并承担车辆退回过程中产生的相应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琚某虽系汽贸公司股东,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交易过程中琚某系代表公司或受其委托,且李某和琚某二人实际均是以转买转卖方式来赚取差价,故二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与汽贸公司无关。由于李某并非为个人或家庭需要购买该车辆,即他并非消费者,因此李某和琚某之间的关系并非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此外,在李某购车时,琚某虽告知李某车辆系事故车,并未告知系泡水车,导致李某无法实现正常购买车辆的目的,故李某依法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对原告李某提出的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车辆买卖合同解除,琚某返还李某购车款19.8万元,并由第三人叶某配合琚某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车辆买卖中,买方到法院主张“退一赔三”的案件并不少见。“退一赔三”的请求权基础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但是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买卖双方一方可以认定为消费者,一方可以认定为经营者。消费者需系为个人或家庭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要简单认为买方是个人就一定是消费者,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消费者的定性还是要从购买目的来考量。

近年来,二手车买卖市场日益繁荣。为避免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遭遇闹心事儿,不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注意提高甄别能力和法律风险意识。

作者: 通讯员 郑雯倩 杨丽斯

信息来源: 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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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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